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席利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执3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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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执3157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席利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席利生;李文英;杜继仙;李鹏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702执315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74。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富,男,1985年8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席利生,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文英,女,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继仙,女,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男,1981年6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席利生、李文英、杜继仙、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中鼎执字第11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岳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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