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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全、汪祥朝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1023民初3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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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陕1023民初393-4号
  • 案件名称

    张家全、汪祥朝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家全;汪祥朝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23民初393-4号原告:汪XX,男,汉族,1963年XX月XX日出生,住商南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XX,男,汉族,1968年XX月XX日出生,住商南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汉族,1968年XX月XX日出生,住商南县XX街道办事处XX小区XX单元XX号楼XX室,农民,系被告张XX兄弟,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男,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阮XX,男,汉族,1965年XX月XX日出生,住商南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X与被告张XX、第三人阮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汪XX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0元,减半收取6585元,由原告汪祥朝负担。  审  判  长   郭松伟审  判  员   舒小倩审  判  员   吴书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亮坤书  记  员   任志远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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