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全、汪祥朝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1023民初3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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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1023民初393-4号案件名称
张家全、汪祥朝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家全;汪祥朝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23民初393-4号原告:汪XX,男,汉族,1963年XX月XX日出生,住商南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XX,男,汉族,1968年XX月XX日出生,住商南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汉族,1968年XX月XX日出生,住商南县XX街道办事处XX小区XX单元XX号楼XX室,农民,系被告张XX兄弟,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男,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阮XX,男,汉族,1965年XX月XX日出生,住商南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X与被告张XX、第三人阮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汪XX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0元,减半收取6585元,由原告汪祥朝负担。 审 判 长 郭松伟审 判 员 舒小倩审 判 员 吴书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亮坤书 记 员 任志远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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