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泗、吴海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粤1322执恢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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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粤1322执恢486号案件名称
何立泗、吴海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何立泗;吴海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1322执恢486号申请执行人:何立泗,男性,1975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吴海英,女性,1978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申请执行人何立泗与被执行人吴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2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何立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海英支付17272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91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海英与申请人何立泗达成和解19万元结案且被执行人交清执行费2491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粤1322执恢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志明审判员 吴海平审判员 黄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冠宏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1322执恢486号申请执行人:何立泗,男性,1975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吴海英,女性,1978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申请执行人何立泗与被执行人吴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2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何立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海英支付17272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91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海英与申请人何立泗达成和解19万元结案且被执行人交清执行费2491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粤1322执恢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志明审判员 吴海平审判员 黄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冠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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