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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2民辖终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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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辖终243号
  • 案件名称

    张学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学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孙小利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辖终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军,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4号。法定代表人:黄渭,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小利,男,198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上诉人张学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孙小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1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学军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本案案由属于保险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一项。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侵权纠纷确定本案管辖,在认定法律关系和适用法律方面显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之规定,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被保险人庞某与上诉人张某、被上诉人孙小利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侵权纠纷,故本案应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为大连市,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丛 庆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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