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王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16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167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福、王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福;王雷;陈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福,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雷,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陈龙,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福与被执行人王雷、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雷、陈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雷、陈龙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王雷、陈龙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查无房产及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2398.06元。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雷、陈龙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王雷、陈龙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00元(执行到位109498.06元)、执行费2900元已收取,余款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福,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雷,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陈龙,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福与被执行人王雷、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雷、陈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雷、陈龙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王雷、陈龙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查无房产及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2398.06元。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雷、陈龙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王雷、陈龙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00元(执行到位109498.06元)、执行费2900元已收取,余款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阳顺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台安正大农机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0民终1001号 下一篇 赵伟松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