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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泰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赵永禄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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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667号
  • 案件名称

    奇台县泰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赵永禄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奇台县泰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赵永禄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6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奇台县泰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曹力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飞,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禄,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梅,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奇台县泰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永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二审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奇台县泰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2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洁文审判员    张睿审判员    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雷鸣书记员    蔡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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