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进、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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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519号案件名称
万进、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万进;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519号原告:万进,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茜,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雯芹,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15号。法定代表人:郭远鹏。原告万进与被告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佑酒店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7,12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在被告处上班,任厨师长工作。2019年10月24日,被告停止营业。被告未支付原告及厨房工作人员2019年10月工资。因厨房工作人员系原告找来的,故厨房工作人员找原告要钱,原告只好先行垫付了厨房工作人员工资。2020年5月7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10月份厨房工资。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算条,约定在2020年5月16日结算厨房工资。因被告至今未结算,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万进提供了一张江佑酒店公司股东刘凤英写的字条,但字条上写明的是欠付厨房员工工资,而不是欠付万进个人工资。万进虽然陈述其垫付了工资,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欠付的27,120元工与万进具有利害关系,故万进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退还原告万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星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海清书 记 员 贺 萍责任校对人:张海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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