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3民初5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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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民初5841号案件名称
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佛湖分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民初5841号原告: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干汊河镇干汊河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77395224D(4-6)。法定代表人:王孝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宗寿,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纬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33668547XF。法定代表人:赵焕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用,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佛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万佛湖镇九井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NNEHQ6C。法定代表人:凌谋其,该分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佛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佛湖分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佛湖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陶传权人民陪审员 戴明山人民陪审员 陶香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祝 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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