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华与田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21民初2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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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21民初2373号案件名称
郭华与田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郭华;田玖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21民初2373号原告:郭华,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告:田玖伟,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原告郭华与被告田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郭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35元,由郭华负担。 审判员 贺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万晶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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