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高学、王勇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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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2执1292号案件名称
郭高学、王勇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郭高学;王勇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郭高学,男性,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村9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被执行人:王**刚,男性,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城关镇南湾村1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申请执行人郭高学与被执行人王**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21)新2302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郭高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5166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51667元及利息均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本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本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执12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杨金祥审判员 张静审判员 翟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景书记员 黄天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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