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军司法拘留决定书(2021)湘1003司惩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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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司惩42号案件名称
胡某军司法拘留决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胡某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21)湘1003司惩42号被拘留人:胡某军。本院在执行(2021)湘1003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强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昱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胡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某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胡某军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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