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乐石、陈元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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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649号案件名称
陈乐石、陈元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乐石;陈元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649号原告:陈乐石,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聪,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元,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陈乐石与被告陈**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立案后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乐石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周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界书 记 员 刘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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