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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乐石、陈元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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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649号
  • 案件名称

    陈乐石、陈元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乐石;陈元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649号原告:陈乐石,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聪,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元,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陈乐石与被告陈**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立案后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乐石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周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界书 记 员 刘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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