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与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3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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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3068号案件名称
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与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3068号申请人: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果林村。法定代表人:李超,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长河大道126号天元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周文民,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者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码:202370430372021000348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者相同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仕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丽阳禹城市人民法院保全案件移送执行函(2021)鲁1482民初3068号院执行局:关于原告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鲁1482民初3068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通过本院已建立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将该保全裁定移送你局,利用现有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银行存款在数额范围内进行查控。请查收。附件:(2021)鲁1482民初3068号诉讼保全裁定2份。禹城市市中人民法庭承办人签字:2021年9月13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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