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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坤百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鞠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6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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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6411号
  • 案件名称

    四川省坤百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鞠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四川省坤百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鞠峰
  • 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6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坤百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栋1单元3楼306号。法定代表人:彭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江,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梅,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鞠峰,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上诉人四川省坤百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鞠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坤百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坤百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晓都审判员  史 洁审判员  赵云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谭学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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