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兵武与男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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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202号案件名称
朱兵武与男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兵武;男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202号 原告:朱兵武,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男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32号4幢3层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C5FE6M。法定代表人:董国琳,职务不详。原告朱兵武与被告男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兵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兵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兵武负担。 审 判 长 贺 海 艳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二 〇 二一 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赖 玮-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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