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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冬连、浏阳市天池出口花炮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10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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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10449号
  • 案件名称

    邹冬连、浏阳市天池出口花炮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邹冬连;浏阳市天池出口花炮厂;邵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10449号原告:邹冬连,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云凌,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浏阳市天池出口花炮厂,住所:浏阳市高坪镇沿甸村。投资人:邵勇。被告:邵勇,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冬连与被告浏阳市天池出口花炮厂、邵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冬连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冬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冬连撤诉。本案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邹冬连负担。审 判 员  何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 亮书 记 员  曾佑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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