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冬连、浏阳市天池出口花炮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10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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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10449号案件名称
邹冬连、浏阳市天池出口花炮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邹冬连;浏阳市天池出口花炮厂;邵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10449号原告:邹冬连,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云凌,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浏阳市天池出口花炮厂,住所:浏阳市高坪镇沿甸村。投资人:邵勇。被告:邵勇,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冬连与被告浏阳市天池出口花炮厂、邵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冬连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冬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冬连撤诉。本案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邹冬连负担。审 判 员 何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 亮书 记 员 曾佑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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