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家辉、董世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民终2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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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民终2075号案件名称
董家辉、董世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董家辉;董世辉;雷三文;雷冰瑶;董修云;雷淇云;张三完;董世康;杨珍;李秀花;陕西恒泰安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陈素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终2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负责人:侯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姬华,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三完,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甲,男,200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乙,男,200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丙,男,200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共同法定代理人:张三完,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董某乙,董某丙,董某甲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修云,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素真,女,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三完,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XX乡XX村XX组,农民。原审被告:雷某甲,男,200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原审被告:雷某乙,女,201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共同法定代理人:杨珍,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农民,系雷某甲、雷某乙之母。原审被告:杨珍,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农民。原审被告:雷三文,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农民。原审被告:李秀花,女,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农民。原审被告:陕西恒泰安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市加油站西200米。法定代表人:梁永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杰,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三完、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董修云、陈素真,原审被告雷某甲、雷某乙、杨珍、雷三文、李秀花、陕西恒泰安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3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邢 维 利审 判 员 左 继 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贺 珊 珊 书 记 员 卫 薇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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