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强、董军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3民初4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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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民初4797号案件名称
马小强、董军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小强;董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3民初4797号原告:马小强,男,回族,1990年4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88号万科金域华府一期7号楼3单元1801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董军,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35号。 负责人:何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小强与被告董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周健人民陪审员 陈兵人民陪审员 姚红宇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索菲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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