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发群、大连吉顺炭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58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5852号案件名称
王发群、大连吉顺炭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发群;大连吉顺炭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5852号原告:王发群,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吉顺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葛麻村。法定代表人:王迎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群诉被告大连吉顺炭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王发群撤回对被告大连吉顺炭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发群负担。审判员 吕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琳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