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良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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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917号案件名称
王克良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克良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917号被执行人:王**良,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2020年12月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2021)新0109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8,000.00元(其中案款8,000.00元);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习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潘乐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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