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佳、门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申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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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申3号案件名称
魏佳、门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魏佳;门丽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魏佳,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系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门丽丽,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巍,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顿,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魏佳与被申请人门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0103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佳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魏佳与被申请人门丽丽之间存在着借款与还款的事实,原审卷宗中借条载明的人民币79万元系借款利息并非本金;原审并未对被申请人门丽丽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借据的形成、有无本金预先扣除和高利贷的情形进行实质性审查;原审在未穷尽送达方式的情形下采取公告送达,程序违法。故申请对(2020)辽0103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魏佳与被申请人门丽丽有多笔资金往来,存在较长时间的借款还款关系,最后形成的一份书面借据。再审申请人对上述借款、还款的事实认可,且借条系再审申请人亲笔书写,单凭银行流水的简单累加,无法证实再审申请人书写借条载明的79万元系借款利息。关于案件程序,通过查阅原审卷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拨打电话工作记录、邮件详情及公告,已履行法定的送达程序。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魏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崇明审判员 张宏颖审判员 周大承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名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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