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李彬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9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执98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李彬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李彬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2执9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081575Q。负责人:黄子立。委托代理人:匡奕,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彬,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李彬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21年9月开始由李彬每月最少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500元,定于每月的30日之前支付,所有信用卡本息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还清本息,该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902民初62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 焱审 判 员  曹 进审 判 员  崔益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潘维峰书 记 员  何卓楷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