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健力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靓网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7民初5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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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7民初5207号案件名称
广东健力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靓网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广东健力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靓网广告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7民初5207号原告:广东健力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xx路xx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P。法定代表人:叶红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施兰,女,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芬,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靓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县xx堡镇南路xx号xx幢xx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E。法定代表人:李力。原告广东健力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靓网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健力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胡颖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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