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兵武与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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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207号案件名称
朱兵武与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兵武;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207号 原告:朱兵武,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1号楼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6291879Q。法定代表人:谭兴政,职务不详。原告朱兵武与被告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兵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兵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兵武负担。 审 判 长 贺 海 艳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二 〇 二一 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赖 玮-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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