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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张传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22民初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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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22民初521号
  • 案件名称

    李健、张传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君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健;张传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宜 君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22民初521号  原告:张传智,男,汉族,1946年8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宜君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李健,男,汉族,现年34岁,住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原告张传智与被告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张传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智申请撤回对李健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传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张传智负担。   审   判  员    刘  延  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子  轩 书   记  员    和  碧  艳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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