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张传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22民初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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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22民初521号案件名称
李健、张传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健;张传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宜 君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22民初521号 原告:张传智,男,汉族,1946年8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宜君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李健,男,汉族,现年34岁,住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原告张传智与被告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张传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智申请撤回对李健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传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张传智负担。 审 判 员 刘 延 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子 轩 书 记 员 和 碧 艳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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