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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依尼沙·克热木、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0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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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0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阿依尼沙·克热木、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阿依尼沙·克热木;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0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依尼沙·克热木,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世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阿依尼沙·克热木与被执行人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6338.5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06338.5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8月5日、9月8日、9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新xxxxx号、新xxxx、新xxxx车辆的档案手续,因车辆未实际控制,车辆下落不明,现无法对查封车辆进行处置。        四、本院于2021年8月5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并依法查封(轮候)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xxxxx房产、乌鲁木齐市xxxxx房产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但因多轮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房产。        五、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新0102执508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七、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麦祖义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丽米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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