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月城泽天建材经营部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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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587号案件名称
江阴市月城泽天建材经营部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月城泽天建材经营部;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587号申请人:江阴市月城泽天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XHX503G,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畅园路182号。经营者:陈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艳,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0709G,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向阳。江阴市月城泽天建材经营部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月城泽天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阴市月城泽天建材经营部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江阴市月城泽天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相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云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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