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凤莲、于先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8民初2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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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8民初2709号案件名称
郑凤莲、于先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郑凤莲;于先锋;于先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8民初2709号原告:郑凤莲,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于先锋,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于先凯,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高球,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潜山市。原告郑凤莲与被告于先锋、于先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凤莲以双方已协商并执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于先锋、于先凯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郑凤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凤莲撤回对于先锋、于先凯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郑凤莲负担。审 判 员 储 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柳文静书 记 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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