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与无锡长发大酒店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裁定书(2021)苏0213清申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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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清申9号案件名称
江苏省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与无锡长发大酒店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江苏省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无锡长发大酒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清申9号申请人:江苏省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9号。法定代表人:丁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东、李佩懿,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长发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健康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吴天明。申请人江苏省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蠡园经开公司)以无锡长发大酒店有限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无锡长发大酒店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登记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内,蠡园经开公司于2021年9月3日请求撤回上述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其申请,蠡园经开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省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撤回对无锡长发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罗 扬审 判 员 梁建伟审 判 员 袁晓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绥栋书 记 员 吴晓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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