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2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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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2199号案件名称
蔡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蔡某某;姜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2199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姜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原涉案标的210000元减少至12000元,并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原告蔡某某已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450元及公告费400元,因原告蔡某某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决定退还原告蔡某某案件受理费4400元)。审 判 长 葛 威人民陪审员 石小平人民陪审员 王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志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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