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蔡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219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2199号
  • 案件名称

    蔡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蔡某某;姜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2199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姜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原涉案标的210000元减少至12000元,并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原告蔡某某已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450元及公告费400元,因原告蔡某某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决定退还原告蔡某某案件受理费4400元)。审 判 长  葛 威人民陪审员  石小平人民陪审员  王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志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