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张言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8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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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80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张言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张言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28585392U。 法定代表人:徐军世,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言,女,1988年5月1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言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5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8083.16元,已执行标的为851.98元,未执行标的为77231.1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51.98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 3、本院于2021年6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张言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首轮查封被执行人张言(共有人:柴国军)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29号1栋4层1单元402(不动产权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XXXX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XXXX号)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表示不处置该房产。 4、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张言限制高消费。 5、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言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冷长青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巴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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