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与杨武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8民初8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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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8民初8288号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与杨武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杨武敏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8民初8288号 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廷会,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武敏,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武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婧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向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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