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大进、杜崇高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4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2434号
  • 案件名称

    李大进、杜崇高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大进;杜崇高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434号 申请执行人:李大进,男,1971年03月05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杜崇高,男,1982年07月17日出生,住所地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李大进与被执行人杜崇高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浙108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崇高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大进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杜崇高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大进劳动报酬231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案件执行费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杜崇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被执行人杜崇高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杜崇高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杜崇高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杜崇高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和其他理财投资,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崇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行到位。 鉴于执行人杜崇高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杜崇高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杜崇高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大进,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杜崇高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24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杜崇高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杜崇高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大进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褚秀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许广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