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艺,曾茂与重庆南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9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2913号案件名称
王佳艺,曾茂与重庆南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佳艺;曾茂;重庆南鸥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2913号 原告:曾茂,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王佳艺,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南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29号(坤罡龙都)13幢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0WNML7D。法定代表人:喻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茂、王佳艺与被告重庆南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茂、王佳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茂、王佳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茂、王佳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茂、王佳艺负担。 审 判 员 周 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秋硕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嘉兴凡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湖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02执2177号 下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赵定茂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