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梨花、吴桂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5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592号
  • 案件名称

    冯梨花、吴桂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冯梨花;吴桂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592号申请执行人:冯梨花,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吴桂香,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冯梨花与吴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桂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冯梨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桂香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梨花借款本金727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1675元,申请执行费990.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吴桂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2021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通过上述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桂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吴桂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冯梨花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2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72700元,受理费167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吴桂香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冯梨花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626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