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松与丁峥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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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686号案件名称
高松与丁峥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松;丁峥嵘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 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686号申请执行人:高松,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丁峥嵘,男,汉族,1980年8月26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松申请执行与丁峥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891民初1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丁峥嵘欠高松借款本息合计18万元,从2018年6月起每月10日给付2000元,直至还清;诉讼费3312元,减半收取1656元,由丁峥嵘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2.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生效判决明确的地址,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扣划了部分银行存款,其名下无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车辆已注销,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实际实现债权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债务履行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891民初16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伏 健审判员 罗春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志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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