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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与蒯元松、包风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恢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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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恢37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与蒯元松、包风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蒯元松;包风云;郑玉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恢3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刘锦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严俊,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蒯元松,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包风云,女,1975年6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郑玉清,男,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涟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与蒯元松、包风云、郑玉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891执恢37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审判员  伏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科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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