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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集团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易显铭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6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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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6537号
  • 案件名称

    中房集团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易显铭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房集团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易显铭;彭兰萍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6537号原告:中房集团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法定代表人:贺玲玲。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琨,女,汉族,1986年10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易显铭,男,汉族,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彭兰萍,女,汉族,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房集团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易显铭、彭兰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房集团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易显铭、彭兰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房集团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易显铭、彭兰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中房集团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章富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杜炫乐代理书记员  龙 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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