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朝军、陈淳利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3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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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370号之一案件名称
巩朝军、陈淳利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巩朝军;陈淳利;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巩朝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陈淳利,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7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解放上街银梦小区1-2幢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314533125M。法定代表人:李宝虎,执行董事。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81民初1360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5日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巩朝军、陈淳利要求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向其给付733356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起向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分别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院自2021年7月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本院对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在江油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川(2018)江油市不动产权第0××2、0××1、0××6、0××4、0××5、0××0、0××5、0××9、0××2、0××6、0××3、0××9、0××5、0××4、0××6、0××4、0××2、0××1、0××7、0××2、0××4、0××7、0××5、0××1、0××4号共计25宗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因上述不动产为公共设施用地,无法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短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到庭。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巩朝军、陈淳利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781民初136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雪怡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巩朝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陈淳利,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7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解放上街银梦小区1-2幢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314533125M。法定代表人:李宝虎,执行董事。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81民初1360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5日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巩朝军、陈淳利要求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向其给付733356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起向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分别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院自2021年7月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本院对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在江油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川(2018)江油市不动产权第0××2、0××1、0××6、0××4、0××5、0××0、0××5、0××9、0××2、0××6、0××3、0××9、0××5、0××4、0××6、0××4、0××2、0××1、0××7、0××2、0××4、0××7、0××5、0××1、0××4号共计25宗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因上述不动产为公共设施用地,无法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短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到庭。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巩朝军、陈淳利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781民初136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江油商道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雪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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