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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超、陈庆岭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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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51号
  • 案件名称

    罗超、陈庆岭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罗超;陈庆岭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51号申请人:罗超,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方超,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庆岭,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申请人罗超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庆岭名下的价值8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罗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庆岭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秀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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