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超、陈庆岭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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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51号案件名称
罗超、陈庆岭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罗超;陈庆岭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51号申请人:罗超,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方超,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庆岭,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申请人罗超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庆岭名下的价值8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罗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庆岭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秀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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