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张瑞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8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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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8362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张瑞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张瑞松;司美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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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83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1号。负责人:田晓丹,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媛,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松,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司美丽,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诉被告张瑞松、司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马 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 璐法官助理 董悦冉书 记 员 高 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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