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鑫与淮安九鼎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7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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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7099号案件名称
曹鑫与淮安九鼎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曹鑫;淮安九鼎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李光茂;上海烁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赵坤;钟建军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7099号原告:曹鑫,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九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法定代表人:王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隽巍伟,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张仕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重阳,男。第三人:钟建军,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第三人:李光茂,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第三人:赵坤,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烁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林,男。原告曹鑫与被告淮安九鼎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2021年6月17日,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钟建军、李光茂、赵坤、上海烁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曹鑫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曹鑫以已收到和解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鑫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曹鑫负担。审判员 费紫燕书记员 范孝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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