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新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安徽豪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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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2112号案件名称
泰州市新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安徽豪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泰州市新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豪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宝发钢铁有限公司;南京豪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2112号原告:泰州市新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4MA1M95HC8B,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医药城泰高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鲍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安徽豪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71763378A,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高新路32号。法定代表人:李久宁,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南京宝发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63771949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凤凰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顾涛。第三人:南京豪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87132655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葛中路32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华。原告泰州市新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豪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宝发钢铁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豪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苏1291民初402号民事裁定书。后原告泰州市新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苏12民终2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裁定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州市新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新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62元,减半收取计64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81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17962元,由本院退回6481元)。审 判 长 吴 兵人民陪审员 栾美凤人民陪审员 沈粉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曹晓舟书 记 员 许 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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