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刚、许刚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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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461号案件名称
许刚、许刚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许刚;许刚;崔永民;崔永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崔永民,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许刚,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崔永民与被执行人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27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刚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永民于2021年4月8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刚支付劳务工资款5000元及诉讼费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发现被执行人许刚常年在外务工,无法联系,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许刚的银行、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劵等方面的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林祥审 判 员 雷 宏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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