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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岩松、李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9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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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9497号
  • 案件名称

    吕岩松、李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吕岩松;李红;郭武显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9497号原告:吕岩松,男,汉族,1977年5月2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民身份号码:2101061977原告:李红,女,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79被告:郭武显,男,汉族,1959年6月1日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59××××××××原告吕岩松、李红诉被告郭武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吕岩松、李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岩松、李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岩松、李红承担。审判员  马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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