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梦婷、徐亚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9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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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909号之一案件名称
姚梦婷、徐亚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姚梦婷;徐亚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2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梦婷,女,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徐亚杭,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姚梦婷与被执行人徐亚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姚梦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初40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亚杭向申请执行人姚梦婷支付执行款239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63元、执行费34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同意自行协商,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29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 理 执 行 员 范焱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缪诗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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