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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应军、王保亮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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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17号
  • 案件名称

    郭应军、王保亮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郭应军;王保亮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17号申请人:郭应军,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王保亮,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原申请人王保亮与被申请人段相启、郭应军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新4322执保5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段相启、郭应军名下各价值363,500元的财产(共727,000元),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郭应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已判决生效,因解除保全申请人郭应军不承担付款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郭应军名下价值363,5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杰克森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付        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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