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应军、王保亮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17号案件名称
郭应军、王保亮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郭应军;王保亮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17号申请人:郭应军,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王保亮,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原申请人王保亮与被申请人段相启、郭应军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新4322执保5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段相启、郭应军名下各价值363,500元的财产(共727,000元),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郭应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已判决生效,因解除保全申请人郭应军不承担付款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郭应军名下价值363,5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杰克森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付 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敏玲、王敏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533号 下一篇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等姚建其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1181执7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