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冲、王涵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4执保4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执保426号案件名称
韩冲、王涵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韩冲;王涵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4执保426号申请人:韩冲,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王涵,男,2001年6月14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人韩冲与被申请人王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冲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涵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涵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敢声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10786号 下一篇 广东领尚环球之家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604执14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