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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海与鼎洲医药江津区政琼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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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2231号
  • 案件名称

    石海与鼎洲医药江津区政琼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石海;鼎洲医药江津区政琼药店
  • 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2231号 原告:石海,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鼎洲医药江津区政琼药店,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教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UQKF72T。经营者:张政琼。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平,鼎洲医药江津区政琼药店员工。原告石海与被告鼎洲医药江津区政琼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石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昌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谭禹麟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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