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县宏盛毛纺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荣隆纺织有限公司、陶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8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892号
  • 案件名称

    曹县宏盛毛纺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荣隆纺织有限公司、陶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曹县宏盛毛纺有限公司;江阴市荣隆纺织有限公司;陶风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892号申请人:曹县宏盛毛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312943593X,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阎店楼镇练庄村。法定代表人:郭茂众,曹县宏盛毛纺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兰玉,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阴市荣隆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NJ1970K,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村花园西路45号。法定代表人:陈龙,江阴市荣隆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陶风雷,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县宏盛毛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荣隆纺织有限公司、陶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县宏盛毛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荣隆纺织有限公司、陶风雷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曹县宏盛毛纺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阴市荣隆纺织有限公司、陶风雷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尧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夏 臻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